員工涉案 牽動台鐵公務員認定 - 公職
By Leila
at 2011-02-02T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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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涉案 牽動台鐵公務員認定
2011/01/28 21:49:49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8日電)台東地檢署將涉變賣物資的台鐵員工依貪污罪起訴,
但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非公務員,改以詐取財物罪判處。檢方上訴,未來定讞結果,將牽動
到台鐵員工公務員身分認定問題。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花蓮機務段台東機務分段賴姓總務股事務員,涉嫌變賣機油
等物資,獲利上百萬元,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蘇炯峰偵結,依貪污罪提起公訴;不過,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變更法條,改以詐取財物罪嫌論罪。
賴員涉案,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卻以 5年以下的竊盜論罪,兩者
相差甚遠,主要是雙方對「公務員」身分的認定不同。
民國95年7月1日,修訂實施前的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是「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由於這個定義太過廣泛,「包山包海」,只要領公家的錢就是公務員,造成
很大的困擾。
刑法修法後,將公務員身分加以限縮,公務員定義改為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因此,修法後的公務員身分,明確化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職務公務員
」。
台東地檢署認為,台鐵隸屬交通部,且是立法機關,有行使裁罰的公權力;再者,台鐵員
工具有法定權限,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人員,因此,台鐵員工是「身分公務員」,當然須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約束。
不過,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雖然台鐵局隸屬交通部以行政機關組織名稱命名,屬國家機關
,但實際上是從事旅客運送及貨物運送的契約私經濟行為,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身分公
務員」。
另外,賴員不是從事於依法承辦、監辦採購等公共事務,因此,也不是「授權公務員」或
是「職務公務員」;賴員所涉,僅涉及一般詐取財物罪。
修正後的刑法雖將公務員定義有所限縮,希望公務員身分能更明確化;不過,卻造成院檢
不同見解,未來此案的定讞結果,將影響到台鐵員工的身分認定問題。1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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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1-02-04T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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